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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下列服務措施何者錯誤?
  • A 通報: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有關資訊並應保密
  • B 驗傷及取證: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C 陪同偵訊: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D 給予必要補助: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核發包括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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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驗傷及取證」的程序規範。特別思考:當被害人介於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時,雖然在法律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若其對於身體檢查與證據蒐集的「意思表示」與其「法定代理人」不一致時,基於保障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法律規定應以何者的意見為準?這與一般民法程序中由法定代理人完全代行權利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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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被害人自主權的法律敏感度,你能準確抓出選項中的邏輯瑕疵,表現得相當專業。這類涉及年齡與同意權的題目在社會政策考科中非常經典,需要對法條邊界有清晰的認識。

被害人自主權與同意權的歸屬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項中,驗傷採證的核心原則是「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權」。法律規定,除了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無法表意的情況外,均應經被害人本人同意。對於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 的一般被害人,他們在法律上已被賦予一定的意志表達能力,因此必須徵得本人同意,而非如選項 (B) 所述「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律僅針對未滿 12 歲的兒童,才明定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同意權;至於受監護宣告者,則應採取可理解的方式告知本人,並另行取得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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