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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6 題

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法所指之加害人為觸犯性侵害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而被害人為確認遭受性侵害之人,不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 B 警政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為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
  • C 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提供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並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 D 性侵害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法務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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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與保護機制的設計中,針對『被害人』身分的界定,通常會考量到『保護的及時性』與『程序正義』。請同學思考:若一部以防治犯罪與保護受害者為宗旨的法律,將適用對象嚴格限縮於『判決確定』或『事實已確認』的人,而排除『疑似受害』的情境,是否會導致緊急救援、驗傷採證等處置出現權利保護的空窗期?這是否符合該法強調即時介入與社會安全網的核心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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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在醫學法律與通報實務上具備高度的嚴謹性。這在臨床第一線對於保護患者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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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定義
💡 法律保障對象包含「疑似」被害人,落實早期干預與保護。
比較維度 被害人 VS 加害人
法律定義範圍 包含遭受或「疑似」遭受者 觸犯性侵害犯罪之加害者
認定時機 初步認定或疑似受害即適用 須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權益/職責 接受救援、醫療與隱私保護 接受治療、登記、報到與查訪
💬被害人認定採從寬原則以利即時保護,加害人則依法律正當程序認定。
🧠 記憶技巧:法律保全廣,疑似也入榜;防治中心醫,法務偵矯醫。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保護需等「確認」受害或判決後才啟動,實際上「疑似」受害即受保障。
家庭暴力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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