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6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確定者,不得適用任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 B 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
- C 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事人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 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加害人」的法定定義出發,思考該法在「刑事追訴」與「行政監督措施(如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登記報到)」之間的關聯性:當行為人經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否仍被歸類為該法所稱之「加害人」?若從預防再犯與保護社會安全的立法目的來看,法律是否會因為刑事程序的暫緩,就全然免除其作為規範對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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