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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 B 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
-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一位機關首長是否需要針對某件採購案進行迴避,我們應該考量的核心問題是:他的「私領域人際關係」是否會轉化為「對採購結果的實質干預」?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廠商內部並不具備任何決策權或專案經手權時,這種『身分上的聯繫』還會構成必須依法停權或迴避的威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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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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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利益衝突迴避」的界限!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的法律細節有很敏銳的觀察力。在法律規範中,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並不以親屬在廠商端之職務高低或是否參與採購業務為區別。
職務與親屬關係的判定點
這道題目之所以具備一定的鑑別度,是因為它測試了學生能否掌握第 15 條第 2 項對身分關係的強制迴避規定。在選項 (D) 中,雖然 C 為首長 A 的配偶,但第 15 條第 2 項未因 C 僅是廠商的普通職員,且未參與該項採購業務,而排除迴避;如涉及配偶之利益,仍應行迴避。相較之下,選項 (A) 的兼任董事、(B) 的血親擔任計畫關鍵負責人,或是 (C) 的二親等血親直接作為廠商當事人,其利益連結都遠比 (D) 來得直接且緊密;但 (D) 如涉及配偶之利益,仍屬應行迴避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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