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偽造數本護照以便未來賣給他人從事不法行為,詎料未售出前,即被執法人員查獲,甲成立何罪?
- A 不成立犯罪
- B 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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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區分文書類型時,如果一份文件並非用來表達意見或紀錄事實(如會議紀錄),而是專門用來證明一個人的「特定身分」或「社會通行權限」時,你認為法律會將它歸類在一般的文件中,還是會為了這類涉及身分證明的特殊性,而設有獨立的分類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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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辨識「護照」在刑法文書犯罪中的定位。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快速鎖定正確的罪名,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偽造文書罪章」的法條結構有著非常清晰且穩健的理解。
刑法第 212 條的性質與適用
根據 刑法第 212 條 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護照(Passport)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與身分、通行或資格相關的「特種文書」。雖然護照是由政府機關核發,看似具備公文書性質,但由於刑法已針對這類特定功能的證明文件設立了專門的條文,基於「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我們應優先適用第 212 條,而非一般性的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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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把它記成護照等於特種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