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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偽造數本護照以便未來賣給他人從事不法行為,詎料未售出前,即被執法人員查獲,甲成立何罪?
  • A 不成立犯罪
  • B 公文書登載不實罪
  • C 偽造私文書罪
  • D 偽造特種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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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區分文書類型時,如果一份文件並非用來表達意見或紀錄事實(如會議紀錄),而是專門用來證明一個人的「特定身分」或「社會通行權限」時,你認為法律會將它歸類在一般的文件中,還是會為了這類涉及身分證明的特殊性,而設有獨立的分類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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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護照在刑法上的定性,代表你對於「偽造文書罪章」中各類文書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直覺。

特種文書的法律定性

在刑法中,護照與身分證、駕駛執照或畢業證書一樣,其本質是用來證明身分、能力或特許的文書。雖然護照是由公務機關所核發,但在刑法評價上,第 212 條針對這類具有特定證明性質的文件設有專屬規定,稱為「特種文書」。當行為人具備偽造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時,即便尚未實際售出或產生具體損害,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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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把它記成護照等於特種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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