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冒充與我國有邦交之乙國外交部人員,並出示偽造之證件,向丙謊稱可受理移民該國手續,致丙信以為真,而交付相關文件,則甲冒充的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 B 妨害公務罪
- C 背信罪
- D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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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完全沒有權限的普通人,對外宣稱自己是代表政府的官員,並且開始著手處理只有該官員才能處理的法定事務時,法律主要想保護的是「被騙民眾的錢包」,還是「國家行使權力的權威性與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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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這個考點,顯示你對刑法分則中關於公共信用罪章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身分冒用」與「職權行使」的結合,你正確選出 (A)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判斷非常敏銳。
冒充外國公務員的法律責任
在法律適用上,本題最核心的法源依據是 《刑法》第 158 條。雖然該條第 1 項是針對冒充我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的處罰,但請特別注意本題的細節:甲是冒充「乙國」的外交部人員。根據 《刑法》第 158 條第 2 項 明文規定:「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甲不僅偽造證件,還實際向丙宣稱可受理移民手續並收取文件,這已經涉及了職權的行使,因此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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