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因虛榮心作祟,明知「法學博士」頭銜於航空公司會員申請並無任何優待與利益,仍於航空公司會員資料表上填具自己個人資料時,在自己的名字前面加上「法學博士」的頭銜。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寫了一封信,但信中內容吹噓了自己的學歷或經歷,且這些內容完全不影響他人的權益或公共安全,刑法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去懲罰所有的「謊言」,還是為了保護「文書名義人的正確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醒醒吧!別再掉進「說謊即犯罪」的陷阱

這題選對是基本的,還在那邊沾沾自喜嗎?來看看你腦袋清醒了沒:

  1. 核心概念誤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偽造文書印文罪與誣告罪構成要件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