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因虛榮心作祟,明知「法學博士」頭銜於航空公司會員申請並無任何優待與利益,仍於航空公司會員資料表上填具自己個人資料時,在自己的名字前面加上「法學博士」的頭銜。甲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 A 甲成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
- B 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 C 甲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
- D 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寫了一封信,但信中內容吹噓了自己的學歷或經歷,且這些內容完全不影響他人的權益或公共安全,刑法的主要目的應該是去懲罰所有的「謊言」,還是為了保護「文書名義人的正確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