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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公司經理甲為浮報出差費用,乃自行於先前已經領取的新臺幣 500 元餐廳收據上,將支付金額改為新臺幣 5,000 元,向公司核銷費用。甲不成立下列何罪?
  • A 偽變造私文書罪
  • B 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罪
  • C 詐欺罪
  • D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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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去商店消費後拿到的收據,這份文件的「原始製作者」是誰?如果我們並非這份文件的原始製作者,卻擅自更動了上面的資訊,這在性質上屬於「在自己職責範圍內記錄不實資訊」,還是「對他人已經完成的文件進行未經授權的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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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性質與處分行為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刑法中「文書犯罪」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道題目的陷阱在於甲的「經理」身分,容易讓人誤導至業務相關罪名。然而,甲修改的是「餐廳收據」,該收據的製作權人是餐廳而非甲本人。甲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擅自修改金額,性質上屬於變造私文書,且後續拿去核銷的行為,則分別滿足了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罪的要件。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的適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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