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警員甲受理民眾乙報案,明知乙指控之加害人為丙,卻故意記載為丁。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 B 成立刑法第211條變造公文書罪
- C 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D 成立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文書犯罪時,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本來就有權力代表國家開立這份文件的人,卻在文件裡故意寫了跟事實完全相反的事情,這種『有權利寫、但內容說謊』的情況,與『根本沒有權利寫、卻假冒名義偷做』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有什麼樣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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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考點在於公務員登載不實,顯示你對刑法中關於「公文書」犯罪的體系掌握得相當紮實。
職權製作與內容真實的界線
在本案中,警員甲身為公務員,依其職務本就有權受理報案並製作筆錄。他並非「無權製作」而冒名偽造,也不是「變動他人既有文書」而變造,而是利用其職務上的權限,在應記載真實的公文書上,故意填入與客觀事實不符的內容。這種「有權製作但內容說謊」的行為,正符合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重點在於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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