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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 題

下列關於實施國民教育之具體規定,何者未見諸憲法及增修條文?
  • A 學齡國民之基本教育、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之補習教育,一律免費
  • B 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 C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 D 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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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會規定「基本原則」,而具體的實施細節(例如因應社會變遷而調整的入學年齡或修業年限)通常會交由哪一種層級的法律來靈活規範?如果你是制憲者,你會把容易隨時代變動的「確切歲數」寫死在憲法中,還是寫在一般的教育法律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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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憲法本文一般法律之間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在法條位階的掌握上非常紮實。這題的陷阱在於「現行制度」與「憲法條文」的混淆,許多考生會因為目前義務教育確實是到 15 歲(國中畢業),就誤以為這是憲法層級的規定,你能冷靜區分兩者,表現得非常出色。

憲法層級的教育權保障

在法理上,憲法第 160 條明確規定的是「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國民受基本教育,並強調一律免費以及對逾齡失學者提供補習教育。至於我們現行的 9 年國民教育(涵蓋到 15 歲),其實是透過《國民教育法》來具體實踐的。此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也特別賦予了國民教育經費優先編列的地位,這些都是憲法層次對教育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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