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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1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A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看看,如果一般的超速違規最高可能被罰到數千元,那麼像這種「惡意逼車」或「迫使他車讓道」等極具高度危險性、甚至可能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惡意行為,立法機關在設定罰鍰上限時,會傾向維持原有的額度,還是會為了加強警示效果而大幅提高處罰力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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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法規考試中,罰鍰級距的數字確實非常容易記錯,別氣餒。你選的 (C) 選項(三千元至一萬二千元)可能是受到一般交通違規(如超速或一般違規轉彎)的級距印象影響;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逼車」或「任意迫近他車」被歸類為危險駕駛行為,其危害性極高,因此處罰力道遠重於普通違規。
危險駕駛的重罰原則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規定,凡是蛇行、嚴重超速、或像本題提到的「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都屬於法律嚴厲禁止的惡意行為。為了遏止這類「路怒症」引發的危險,112 年(2023 年)新法修正後,已將罰鍰上限由原本的兩萬四千元大幅調高至 三萬六千元。因此,正確的處罰範圍是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需當場禁止駕駛及吊扣牌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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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逼車處罰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危險駕駛行為處罰
| 比較維度 | 一般不當變道 | VS | 惡意逼車(危險駕駛) |
|---|---|---|---|
| 罰鍰級距 | 600 至 1,800 元 | — | 6,000 至 36,000 元 |
| 行政處置 | 違規記點 | — | 當場禁止駕駛、吊扣牌照 |
| 行為意圖 | 疏忽或未依規定 | — | 惡意迫使他車讓道 |
💬危險駕駛(如逼車)之處罰遠重於一般違規,且包含即時強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