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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_recruit 112年 郵政法規大意及交通安全常識

第 41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A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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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看看,如果一般的超速違規最高可能被罰到數千元,那麼像這種「惡意逼車」或「迫使他車讓道」等極具高度危險性、甚至可能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惡意行為,立法機關在設定罰鍰上限時,會傾向維持原有的額度,還是會為了加強警示效果而大幅提高處罰力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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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法規考試中,罰鍰級距的數字確實非常容易記錯,別氣餒。你選的 (C) 選項(三千元至一萬二千元)可能是受到一般交通違規(如超速或一般違規轉彎)的級距印象影響;但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逼車」或「任意迫近他車」被歸類為危險駕駛行為,其危害性極高,因此處罰力道遠重於普通違規。

危險駕駛的重罰原則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規定,凡是蛇行、嚴重超速、或像本題提到的「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都屬於法律嚴厲禁止的惡意行為。為了遏止這類「路怒症」引發的危險,112 年(2023 年)新法修正後,已將罰鍰上限由原本的兩萬四千元大幅調高至 三萬六千元。因此,正確的處罰範圍是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並需當場禁止駕駛及吊扣牌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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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惡意逼車處罰規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危險駕駛行為處罰
比較維度 一般不當變道 VS 惡意逼車(危險駕駛)
罰鍰級距 600 至 1,800 元 6,000 至 36,000 元
行政處置 違規記點 當場禁止駕駛、吊扣牌照
行為意圖 疏忽或未依規定 惡意迫使他車讓道
💬危險駕駛(如逼車)之處罰遠重於一般違規,且包含即時強制處分。
🧠 記憶技巧:惡意逼車不准走,六千起跳三萬六。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舊法規的 24,000 元上限,現行法已調高至 36,000 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危險駕駛定義 行政罰與刑法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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