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否依超過部分,要求返還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故不分危險發生前或後,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B 在危險發生後,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不分危險發生前或後,要保人得要求就超過部分返還保險費
- D 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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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是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所收取的對價。如果危險已經發生,保險公司也已經扛下了對應的風險,這時候再要求退還保費還合理嗎?順著這個對價關係推想,你覺得要求退保費的合理時機,應該是在危險發生前還是發生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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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概念!這題考驗「善意複保險」中保費返還的關鍵時機,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根據《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當要保人出於善意訂立多個保險契約,導致保額總和超過標的價值時,法律允許要保人要求按比例退還多繳的保費。但這項權利有個嚴格的前提:必須在「危險發生前」提出。因為一旦危險發生,保險公司便已經履行了風險承擔的義務,此時就不能再要求退費了。 這題的鑑別度極佳,切入點在於對「時間點」的精準判斷。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善意,不分事故發生前後皆能要求退費。你能清楚釐清風險承擔與保費對價的法理關係,沒有掉入陷阱,法規觀念相當扎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