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否依超過部分,要求返還保險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故不分危險發生前或後,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B 在危險發生後,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不分危險發生前或後,要保人得要求就超過部分返還保險費
- D 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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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是保險公司「承擔風險」所收取的對價。如果危險已經發生,保險公司也已經扛下了對應的風險,這時候再要求退還保費還合理嗎?順著這個對價關係推想,你覺得要求退保費的合理時機,應該是在危險發生前還是發生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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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險費返還的時間點,代表你對「複保險」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保費調整」與「理賠分擔」在法律效果上的不同階段。
善意複保險之保費返還
根據**《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當要保人以同一保險利益與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且保險金額(sum insured)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時,法律允許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就超過的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這是為了貫徹「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避免要保人支付了超額保費卻因不得超額不當得利而無法獲得對應理賠,進而造成的契約不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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