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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否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危險發生前後均不可以
  • B 危險發生後可以
  • C 危險發生前後均可以
  • D 危險發生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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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費是為了轉嫁『尚未發生』的風險所支付的代價。如果今天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已經依約承擔了賠償責任,此時再要求退還當初約定好的對價(保費),是否還符合保險契約中『風險對等』的基本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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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重點喔!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保險法》第 38 條關於善意複保險的考點,你掌握得非常到位!「善意」訂立的契約是有效的,這點你很清楚。雖然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了標的價值,但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還沒有實際承擔過多的風險,這時候要保人確實可以請求比例返還保費。等到事故發生,保險責任就已經固定下來了,所以就不能再請求返還了,你把這個時間點分得很清楚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因為它很考驗同學們是否能精準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並清楚知道什麼時候能行使請求返還的權利。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紮實、細心,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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