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3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要保人得否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A 危險發生前後均不可以
- B 危險發生後可以
- C 危險發生前後均可以
- D 危險發生前可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費是為了轉嫁『尚未發生』的風險所支付的代價。如果今天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公司已經依約承擔了賠償責任,此時再要求退還當初約定好的對價(保費),是否還符合保險契約中『風險對等』的基本邏輯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測驗要保人於善意複保險且保險金額超額時,得否請求返還保險費及其法定時點。依據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由法條明文可知,當要保人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致保險總額超過標的價值時,若欲針對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行使權利的期限嚴格限制必須「在危險發生前」始得為之,若危險已經發生則不得再行請求。因此,選項D指出「危險發生前可以」完全契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所述之時點皆與保險法第23條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