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有何種權利?
  • A 得請求解除契約
  • B 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得要求依保險金額之總額給付
  • D 得要求以保險標的之價值理賠,但不得要求退還保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為一件價值 100 萬的古董買了總共 200 萬的保險,但法律規定最高只能賠 100 萬,那麼對於你為了『拿不到的另外 100 萬理賠額』所多付出的成本,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應該如何處理才合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基於損害補償原則,保險是為了彌補損失而非獲利。既然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了實際價值,多出的部分在法律上不具備補償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要保人權利,在危險發生前,得依比例要求返還溢繳的保險費,以符合公平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精確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的差異(惡意則契約無效),以及清楚掌握在「危險發生前」的處理機制,是保險法規中非常經典的細節考點。

🏷️ 相關主題

保險金額與複保險:超額保險之限制與責任分攤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