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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 題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有何種權利?
  • A 得請求解除契約
  • B 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 C 得要求依保險金額之總額給付
  • D 得要求以保險標的之價值理賠,但不得要求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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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為一件價值 100 萬的古董買了總共 200 萬的保險,但法律規定最高只能賠 100 萬,那麼對於你為了『拿不到的另外 100 萬理賠額』所多付出的成本,從公平交易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應該如何處理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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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善意複保險」與「超額保險」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能清楚辨析在不同時間點下要保人的權利主張。

善意超額保險的保費返還請求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考驗對保險法第23條第1項的應用。當要保人出於善意(非故意透過重複投保獲利)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導致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時,為了符合「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並避免不當得利,法律賦予要保人在「危險發生前」得依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這項規定確保了對價平衡,既然超過價值的保額在未來無法獲得理賠,則要保人自然不應負擔該部分的保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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