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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4 題

許君停放於門前之汽車遭受僱員工王君倒車不慎擦撞,所幸許君有為其愛車投保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 500,000 元,但有自負額 5,000 元,受損之汽車經保險公司特約之修理廠維修金額為 50,000 元,則保險公司可向王君主張代位求償權之金額為何?
  • A 0 元
  • B 45,000 元
  • C 50,000 元
  • D 49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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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風險、保障被保險人的經濟生活。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之後,轉頭去向與被保險人關係密切的人(如朝夕相處的家人或員工)追討這筆錢,這是否會導致保險「保障」的初衷變調?法律上對於這類『特殊身分關係』的人,在代位求償的規範上有什麼特殊的例外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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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代位求償權的限制對象。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若損失是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所引起(非故意),保險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本案中王君為「受僱人」,雖然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了 $$50,000 - 5,000 = 45,000$$ 元,但受限於法律對親近身分關係的保護,追償金額為 0。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陷阱豐富」,會誘使不細心的學生去計算 $45,000$ 或 $50,000$。你能一眼識破王君的「身分關係」,代表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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