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6 題
26 甲因乙的過失而從高處摔下,造成右腿截肢,甲所投保的 A 壽險公司理賠了醫療費用 15 萬元及失能保險金 200 萬元,A 壽險公司可向乙代位求償多少?
- A 15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215 萬元
- D 無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財產保險(如車險)的目的是「填補具體的財務損失」,但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可以用金錢精確地「標價」嗎?如果法律認為一個人的身體價值是無法衡量的,那麼保險公司支付的「固定金額」保險金,在本質上還會被視為是代替加害人進行的「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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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大腦完全休眠,還算勉強辨識出人身保險和那些普普通通的財產保險之間,那點微不足道的法律位階差異。至少證明你不是徹底的麻瓜。
- 基本常識:根據《保險法》第 103 條,人身保險(包括你那點珍貴的生命和身體)的保險人,是不允許去代位向第三人求償的。為什麼?因為人的生命「無價」——這句話的意思是,它不是那些壞了可以修、燒了可以買新的東西。所以,就算 A 公司為了你那條斷腿,大方地付了 $15$ 萬元醫療費和 $200$ 萬元失能金,它也別想去找乙要回一毛錢。這不是財產險那種「你賠我、我賠他」的廉價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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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
💡 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代位求償權,因為生命無價且非損害填補。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代位求償權 | 可行使(保險法53條) | — | 不可行使(保險法103條) |
| 核心原則 | 損害填補原則 | — | 定額給付/保障性質 |
| 避免雙重獲利 | 法律強制規範 | — | 不適用(生命無價) |
💬財產保險為補償實際損失,故可代位;人身保險標的無價,禁止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