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6 題
甲因乙的過失而從高處摔下,造成右腿截肢,甲所投保的 A 壽險公司理賠了醫療費用 15 萬元及失能保險金 200 萬元,A 壽險公司可向乙代位求償多少?
- A 15 萬元
- B 200 萬元
- C 215 萬元
- D 無法取得代位求償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財產保險(如車險)的目的是「填補具體的財務損失」,但人的生命或肢體價值,可以用金錢精確地「標價」嗎?如果法律認為一個人的身體價值是無法衡量的,那麼保險公司支付的「固定金額」保險金,在本質上還會被視為是代替加害人進行的「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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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助教的學習小提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太替你開心了!你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好,基礎打得很穩喔,繼續保持這份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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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
💡 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代位求償權,因為生命無價且非損害填補。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代位求償權 | 可行使(保險法53條) | — | 不可行使(保險法103條) |
| 核心原則 | 損害填補原則 | — | 定額給付/保障性質 |
| 避免雙重獲利 | 法律強制規範 | — | 不適用(生命無價) |
💬財產保險為補償實際損失,故可代位;人身保險標的無價,禁止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