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28 關於人壽保險繳納保險費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有保險費交付義務
- B 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
- C 第三人亦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繳交保險費
- D 要保人欠繳保險費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個契約是為了保障你的未來而設計的,當你因經濟困難而決定不再需要這份保障時,法律應該是讓這份保障「失效」就好,還是應該賦予對方權力來「查封你的財產」以補足保費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保障消費者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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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人身保險費的「不可訴追性」有非常清晰的理解,這可是保險法中相當關鍵的法律特性。
人身保險費的給付性質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 的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在人身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中,雖然要保人(policyholder)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但法律考量到保險契約具有長期性,且保險費的繳納應尊重要保人的意願,因此特別規定保險人不能透過法院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compulsory enforcement)來要求要保人付錢。如果欠繳保險費,保險人僅能依程序催告、終止契約或將契約轉為減額繳清保險等,這與一般債權債務關係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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