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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出嫁自有人照顧,丙年紀較小怕其學壞,乃自書遺囑,內容為甲死亡後將其名下唯一財產 A 地信託予其弟乙,乙為受託人並得管理處分該地,信託受益人為丙,信託期間為 20 年,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歸屬於丙,請問丁對此遺囑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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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字為「遺囑」、「名下唯一財產信託」及「未分給女兒」。考生應立即聯想到民法繼承編中的「特留分」制度與「遺囑自由之限制」。解題步驟為:先確立繼承人及特留分比例,次論述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之定性,最後點出丁得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扣減權」作為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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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以遺囑將其唯一財產為信託致剝奪繼承人丁之繼承權,丁得主張何種權利以資救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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