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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與乙兩人結婚後生有 A 子、B 子、C 女及 D 女,乙已於 10 年前死亡;A 子與 E 女結婚後生有 A1 及 A2 一對子女, A 於 3 年前死亡。B 與甲同住,長期以言語及肢體上暴力對待甲,2 個月前當親友面前辱罵甲,甲大為光火,表示死後自己的任何一毛錢都不會給 B。甲於 2 年前為協助 C 辦理結婚事宜,贈與 C 100 萬元;5 年前為協助 D 出國留學贈與 D 300 萬元。現甲死亡,經查,甲名下留有 1100 萬元的財產。試問:當事人間要如何繼承甲之遺產?(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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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題關鍵在於三個步驟:首先,依民法判斷法定繼承人,注意B是否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以及A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A1、A2的代位繼承權;其次,依民法第1173條檢視生前贈與是否屬法定的「特種贈與」(結婚、分居、營業)而須歸扣;最後,算出擬制遺產總額,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後扣除歸扣額,得出最終每人實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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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代位繼承之適用,以及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認定與遺產分配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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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繼承與歸扣計算
💡 判定繼承資格後,加回特種贈與金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 遺產分配計算標準程序

  1. 1 資格審查 — 確認繼承順位、喪失繼承權事由及代位繼承人
  2. 2 擬制遺產 — 將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加回現有財產
  3. 3 應繼分計算 — 依繼承人數平分擬制總額,求出每股應得額
  4. 4 實領分配 — 每股金額扣除該員已領之歸扣額,得出餘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贈額超過應繼分時,是否須返還(扣還義務)之爭議。
🧠 記憶技巧:喪失代位看資格,結分營業才歸扣,先加後減得遺產。
⚠️ 常見陷阱:誤將「出國留學」列入歸扣範圍;誤認配偶(媳婦)有代位繼承權;計算分配時忘記先將贈與額加回總額。
特留分之扣減 繼承權之恢復 生前贈與之喪失繼承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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