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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男、乙女經友人介紹後結婚並育有一子,婚後甲男購買 A 屋一棟,登記在乙女名下,頭期款、房屋貸款皆由甲男繳納,兩人並未約定登記任何婚姻財產制。嗣後甲男因工作調派至大陸,長期分隔兩地感情漸淡並與大陸女同事發生婚外情,甲、乙兩人遂決意離婚。假設兩人離婚時除 A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 A 屋價值 1200 萬元,但尚有貸款 600 萬元。離婚時甲男請求乙女返還他總共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 600 萬元;乙女則主張,婚後她辭去工作以家庭為重,全心照顧在臺灣的公婆及小孩,甲購買 A 屋以她的名義登記為房屋所有人,他出資購買 A 屋的資金是屬於「贈與」,無須返還。試問:甲、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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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法定財產制」下配偶間財產移轉之定性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1017條確立房屋所有權歸屬,次判定男方出資之法律性質(無借名登記特約下通常視為贈與),最後檢視該贈與財產是否屬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之「無償取得」而免予分配,並依此結論分別檢驗雙方主張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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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夫妻於法定財產制下,一方出資購買登記於他方名下之不動產,其出資性質為何?該財產是否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無償取得」之財產而應予扣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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