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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某甲育有三子兩女,皆已成家立業並各有子女。甲於退休後返鄉定居於其名下之一處老厝,該厝不僅為其日常之住處,亦為其兒孫返鄉團聚之溫馨場所。甲素有家族觀念,爰有意在身故後仍保留該老厝之完整性,作為家族成員情感凝聚之空間,而非因日後繼承之分割或處分而喪失。為此,甲考慮將該不動產設立信託,並擬以其長年信任之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以維持該不動產之使用目的及完整性。試問甲是否得將其所有之老厝設立信託,並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又依據信託法之規定,委託人對受託人有那些監督權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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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信託設立之主體適格性與委託人之法定監督權限。解題時應先點出『受託人須具備權利能力』之前提,藉此涵攝非法人團體性質之『地政士事務所』不得為受託人;接著依據《信託法》之規定,系統性地臚列委託人對受託人在知情權、管理變更權、求償權及解任權等面向之監督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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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政士事務所是否具備信託受託人之資格,以及《信託法》明定委託人對受託人之法定監督權限為何。 【解析】 壹、甲得設立信託,但不得指定「地政士事務所」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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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主體與監督權限
💡 受託人須具權利能力,委託人依法享有事務監督與人事處置權。
  • 受託人須具權利能力,地政士事務所非法人不得擔任
  • 委託人享有知情與查閱權,得請求說明並閱覽帳簿
  • 因情事變更,委託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財產管理方法
  • 受託人違法或管理不當時,委託人得請求賠償或解任
🧠 記憶技巧:主體合法有能力,知情變更賠解任
⚠️ 常見陷阱:易誤認事務所具有法人格;申論時常遺漏第16條的管理方法變更權。
信託財產獨立性 受託人之忠實義務 信託監察人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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