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5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同一信託之受託人若有數人時,該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如何?該信託事務之處理應如何進行?若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債務者,該多數受託人是否應個別負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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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應立即聯想到信託法關於「共同受託人」的專屬規定。解題時需精準針對題目的三個問號,分別引出信託法第28條(公同共有、共同處理及例外)與第29條(連帶責任)來作答,並留意寫出「經常事務、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與「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之處理」等例外及僵局解決規定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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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考點為信託法中關於「共同受託人」之財產歸屬、事務執行及對外責任規範。依信託法之規定,分述如下: 【論述】 一、信託財產之權利歸屬(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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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託人之規範
💡 共同受託人財產公同共有、事務共同執行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 財產歸屬:依第 28 條,信託財產由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 事務處理:原則共同決定,例外為保存行為或依契約約定。
- 僵局解決:處理事務意見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
- 對外責任:依第 29 條,處理事務所負債務須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