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何謂共有物合併分割?共有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合併分割?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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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民法第824條關於「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特別規定。答題時須先精準定義「合併分割」打破傳統「一物一權單獨分割」之原則;接著依據民法第824條第5項及第6項,區分「共有人相同」與「共有人部分相同」兩種情形,分別臚列其法定要件與法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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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逐筆、各別為之,惟為發揮不動產之整體經濟效用並符合訴訟經濟,民法特予明文承認「合併分割」之例外制度。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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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合併分割
💡 數筆共有物合併為一體分割,以發揮土地經濟效用並減少訟累。
| 比較維度 | 共有人完全相同 (824-V) | VS | 共有人部分相同 (824-VI) |
|---|---|---|---|
| 地理位置 | 不以相鄰為必要 | — | 必須地理位置相鄰 |
| 使用目的 | 不限同一使用目的 | — | 須具同一使用目的 |
| 法院職權 | 須由共有人請求 | — | 得由共有人請求或法院依職權 |
| 對性質影響 | 無明文限制 | — | 須對使用性質無礙 |
💬共有人組成愈分歧,法律對合併分割的地理與用途限制愈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