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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何謂共有物合併分割?共有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合併分割?請依民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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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民法第824條關於「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特別規定。答題時須先精準定義「合併分割」打破傳統「一物一權單獨分割」之原則;接著依據民法第824條第5項及第6項,區分「共有人相同」與「共有人部分相同」兩種情形,分別臚列其法定要件與法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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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共有物之分割,原則上應逐筆、各別為之,惟為發揮不動產之整體經濟效用並符合訴訟經濟,民法特予明文承認「合併分割」之例外制度。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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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物合併分割
💡 數筆共有物合併為一體分割,以發揮土地經濟效用並減少訟累。
比較維度 共有人完全相同 (824-V) VS 共有人部分相同 (824-VI)
地理位置 不以相鄰為必要 必須地理位置相鄰
使用目的 不限同一使用目的 須具同一使用目的
法院職權 須由共有人請求 得由共有人請求或法院依職權
對性質影響 無明文限制 須對使用性質無礙
💬共有人組成愈分歧,法律對合併分割的地理與用途限制愈嚴格。
🧠 記憶技巧:全體相同任一求;部分相同四要齊:相鄰、同目、無礙、職。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共有人完全相同時也必須具備「相鄰」或「同一使用目的」之限制。
裁判分割之方式 共有物之處分 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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