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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乙、丙、丁、戊、己 6 人共有 A 地,於民國 36 年 6 月辦理總登記,甲、乙、丙、丁、戊、己每人的應有部分均為 6 分之 1,丙、丁、戊三人在 A 地上各自蓋 B1、B2、B3 房屋,各自使用的基地面積大致符合丙、丁、戊三人各自的應有部分,甲、乙和己都未干涉。甲、乙、丙、丁、戊、己的應有部分之後都由其各自繼承人所繼承,丙、丁、戊三人的繼承人為丙 1、丁 1、戊 1,各自繼承了丙、丁、戊三人在 A 地的應有部分及 B1、B2、B3 房屋所有權,己的 A 地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己 1、己 2、己 3、己 4 所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 24 分之 1。民國 107 年 7 月己 1 將其應有部分 24 分之 1 出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給庚,庚於民國 108 年 6 月以丙 1、丁 1、戊 1 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命被告拆除 B1、B2、B3 房屋,將 A 地返還給全體共有人。請問法院應如何判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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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丙、丁、戊在共有土地上建屋且其他共有人未干涉,已構成「默示分管契約」。接著思考該分管契約對繼承人及後續受讓人(庚)的效力,並運用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可得而知)或民法第148條(權利濫用/誠信原則),來阻卻受讓人基於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的拆屋還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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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間之默示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生拘束力?受讓人訴請拆屋還地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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