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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與乙共有位於鄉村郊區的 A 地,持分各二分之一。雙方於民國 90 年間協議將 A 地分割為 A-1 地與 A-2 地,分別由甲、乙各自取得,但甲因工作的緣故長期旅居國外,雙方始終未辦理分割登記。至民國 108 年,甲死亡,其獨子丙整理遺產時始發現甲有 A 地二分之一持分的所有權狀。丙前往 A 地查看時,發現 A 地一部分已遭鄰地所有人丁擅自占用,搭建 B 屋作為倉庫及車庫使用。試問:(一)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二)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向丁請求拆除 B 屋及返還占用部分的土地,丁得否以其占有已超過 15 年為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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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行使」與「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考生應先判斷丙是否已取得所有權(繼承之效力),接著引出民法第821條與第767條,最後以釋字第107號與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來反駁丁的15年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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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之一得否單獨向無權占有人請求拆屋還地?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是否有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15年規定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丙認為甲、乙當年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而拒絕履行,丙得否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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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優先想到「繼承的效力」與「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之關係」。運用最高法院穩定實務見解:共有人一旦達成協議分割,共有物之裁判分割請求權即告消滅;縱使履行協議分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裁判分割請求權亦不會因此回復,據此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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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人間已成立協議分割契約後,繼承該契約地位之共有人得否拒絕履行並另行訴請裁判分割?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共有物分割與時效爭議
💡 已登記土地無時效限制,既存協議禁止裁判分割
比較維度 協議分割 VS 裁判分割
成立前提 共有人全體達成合意 無法協議或協議無效時
法律性質 債權契約 (負擔行為) 形成判決 (形成行為)
消滅時效 履行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 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無時效
救濟路徑 訴請履行分割協議 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既存有效協議時,僅得訴請履行協議,不得另行請求裁判分割。
🧠 記憶技巧:登記不動產沒時效,協議在先沒裁判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分割協議顯失公平或年代久遠即可直接申請裁判分割,實際上受契約效力拘束。
物上請求權時效 分割協議之效力 裁判分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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