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創業失敗,為了避免其名下 A 屋遭債權人強制執行,遂與其友人乙通謀,作成虛偽買賣契約,將 A 屋登記移轉至乙名下,但實際上是將 A 屋便宜的出租予乙,並每月收取租金。甲將名下財產安排妥當之後,隨即出國繼續為事業謀求新的發展。嗣後,乙因公司實施無薪假,收入極不穩定,而 A 屋因地段良好,周邊房屋租金普遍上升,乙在未經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 A 屋全部出租給善意的丙居住,賺取與支付給甲租金間的差額以貼補日常開銷。試問:(一)A 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二)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 A 屋,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屋?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屋的所有權為何人所有?乙、丙間房屋租賃契約的效力為何?

思路引導 VIP

看到「通謀虛偽」,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7條第1項,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為無效,以判斷所有權歸屬。對於「轉租」,須先依民法第87條第2項釐清甲乙間的「隱藏行為(租賃)」效力,並運用「負擔行為(如租賃契約)不以有處分權或得所有人同意為必要」之法理,確認轉租契約在乙丙間仍屬有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下之物權變動效力,以及違法轉租時轉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租賃契約之效力。 【解析】 壹、A屋之所有權歸屬於甲

小題 (二)

某日甲回國後發現不認識的丙占有使用 A 屋,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屋?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違法轉租」之效力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行使。考生應先確認丙占有A屋對所有人甲而言是否具備合法權源(債之相對性、違法轉租),接著須依據出租人甲「是否終止與承租人乙之租賃契約」,區分其請求次承租人丙返還A屋之對象(返還給自己或返還給承租人乙)。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違法轉租情形下,次承租人對所有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所有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之對象應如何認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