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購買屬意區域之不動產,乃委託具有不動產交易專業經驗之乙代為尋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適當物件,並授與乙於尋得適當物件時即辦理相關締約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之代理權。乙為獲取甲應允之高額報酬,於尋找過程中詐騙丙,以低於市價甚多之金額購得丙所有之 A 地。甲、丙雙方履行各自支付價金及交付 A 地及移轉登記義務後,丙始得知受乙詐騙之情事。丙得如何主張以取回 A 地所有權?甲得否以自身並未為任何詐騙行為、且全然不知乙之詐騙行為,主張丙之請求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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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代理人詐欺」的經典爭點。解題關鍵在於認定代理人是否屬於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第三人」,並依據民法第105條及共同瑕疵理論,論述相對人撤銷債權與物權行為後,如何依不當得利或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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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理人對相對人為詐欺時,是否適用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第三人詐欺」之規定?相對人受詐欺而為債權與物權行為後,應如何請求返還不動產? 【解析】 壹、丙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並依第767條或第179條取回A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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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詐欺之法律效力
💡 代理人詐欺視同本人詐欺,本人不得主張善意阻斷撤銷。
🔗 代理人詐欺救濟流程鏈
- 1 身分定性 — 代理人行為歸屬本人,非屬92條但書之第三人
- 2 行使撤銷權 — 依第92條撤銷債權契約及移轉物權之意思表示
- 3 物權溯及無效 — 依第114條撤銷後自始無效,物權回歸原主
- 4 行使請求權 — 依第767條物上請求權或179條不當得利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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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詐欺者為代理人之「履行輔助人」,法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