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女為詐騙集團成員,因業務需要,佯裝對乙男發生感情,並以家庭因素等為由,先後向乙男詐取新臺幣 100 萬元,嗣後並假意表示願與乙男結婚以報答乙男之深情。乙男因而將 A 屋一棟信託給甲女並為信託登記,以做為新居之用,嗣甲、乙二人於酒店中宴客結婚,惟因甲女拖延,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一年後甲女生下一子丙,乙男喜不自勝,然於請滿月酒時意外聽到甲女與其友人丁陳述上情,乙男痛心之餘並懷疑丙非其所出,故跟追甲女,甲女發現後心慌,不慎自撞安全島,因未繫安全帶,不幸傷重身亡。試述若甲女已將 A 屋賣給戊,惟尚未移轉登記,戊可向何人主張何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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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法與信託法之綜合實例題。解題關鍵在於先判斷甲戊間買賣契約之效力,接著依《民法》親屬編釐清甲死亡後之法定繼承人是誰(注意結婚需登記始生效力);最後運用《信託法》「信託財產不屬於遺產」之核心概念,推導出繼承人無法移轉標的物,進而依債之相對性及債務不履行規定,定性戊得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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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受託人死亡後,信託財產是否計入遺產?第三人(買受人)應向何人主張買賣契約之權利?又得主張何種權利? 【解析】 壹、甲與戊之買賣契約效力及甲之繼承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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