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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乙購買 B 屋,於乙尚未移轉 B 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 6 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 B 屋,致 B 屋全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間就 A 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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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特定資格限制之財產(原住民保留地)」與「不具資格之受託人」時,應直覺反應「信託法第 5 條信託行為無效」之規定。解題時需結合信託需移轉財產權之本質,運用三段論法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作為大前提之限制,涵攝至信託法第 5 條第 4 款得出無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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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住民將受法規限制移轉之原住民保留地,信託登記予不具原住民身分之人,其信託契約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 B 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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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考生應先依民法第184條處理第三人(丁)的侵權責任,再依民法第225條、第266條危險負擔之規定,分別論述買賣雙方(甲、乙)間的免除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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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三人過失毀損買賣標的物,致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之給付不能時,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代償請求權之行使。 【解析】 壹、乙對丁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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