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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喪偶,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召集子女乙丙丁三人商議並告知遺產分配,所有人皆無異議,隨後當場自立一紙未記載日期之遺囑,為求慎重,一行人隔日至公證人處請求公證,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民國 113 年 5 月 11 日,數日後甲死亡,乙因當時分配較少遺產心生不滿,主張該遺囑無效,是否有道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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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遺囑題目,首要判斷遺囑的類型及其對應的「法定要式」。本題核心考點在於「自書遺囑未親自記明日期」的法律效果,以及「公證人認證註記的日期」能否補正此法定要式的欠缺,須緊扣民法第1190條與嚴格要式行為原則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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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自書遺囑未由遺囑人親筆記載年月日,惟事後經公證人認證並註記日期,該遺囑是否具備法定要式而有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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