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民國 108 年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請問:何謂意定監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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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意定監護」,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113條之2以下的規定,這是一項因應高齡化社會、強調「本人意思自主」的制度。答題須分兩層次:先以法條精準定義「意定監護」的契約性質與生效要件;其次,依民法第1113條之5說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決定順序(當事人約定優先,法院選任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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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民國 108 年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旨在因應高齡化社會,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使其得於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指定未來的監護人。相關解析如下: 【論述】 一、何謂「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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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制度解析
💡 基於私法自治,由本人預先公證簽約指定監護人之制度。
| 比較維度 | 意定監護 | VS | 法定監護 |
|---|---|---|---|
| 產生依據 | 本人與受任人之契約 | — | 法院職權或聲請裁定 |
| 成立要式 | 須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 | 不須公證 |
| 適用順位 | 優先適用(尊重自主) | — | 補充適用(無意定時) |
| 財產會同人 | 本人契約約定優先 | — | 法院依法選任 |
💬意定監護貫徹「自我決定權」,效力優於傳統之法定監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