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民國 108 年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請問:何謂意定監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意定監護」,應立即聯想民法第1113條之2以下的規定,這是一項因應高齡化社會、強調「本人意思自主」的制度。答題須分兩層次:先以法條精準定義「意定監護」的契約性質與生效要件;其次,依民法第1113條之5說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決定順序(當事人約定優先,法院選任為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民國 108 年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旨在因應高齡化社會,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使其得於意思能力健全時,預先指定未來的監護人。相關解析如下: 【論述】 一、何謂「意定監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意定監護制度解析
💡 基於私法自治,由本人預先公證簽約指定監護人之制度。
比較維度 意定監護 VS 法定監護
產生依據 本人與受任人之契約 — 法院職權或聲請裁定
成立要式 須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不須公證
適用順位 優先適用(尊重自主) — 補充適用(無意定時)
財產會同人 本人契約約定優先 — 法院依法選任
💬意定監護貫徹「自我決定權」,效力優於傳統之法定監護制度。
🧠 記憶技巧:意定監護四步走:事前公證、宣告生效、本人決定、優先法定
⚠️ 常見陷阱:答題常漏掉「公證」為成立要件,並應強調契約於「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而非簽約即生效。
法定監護 受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