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母與長子乙同至 A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約定甲受監護宣告時,乙允為擔任監護人。後次子丙知悉此事,乃偕同甲母至 B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甲受監護宣告時,由丙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公證,A、B 兩公證人分別於辦理公證完成後 5 日、10 日以書面通知甲住所地的法院。當甲受監護宣告時,請問法院應指定何人擔任監護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意定監護」制度的熟悉度,應優先聯想民法關於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要件及撤回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公證人逾期通知法院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屬訓示規定),以及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時的法律效果(視為撤回前契約),最終依據法院尊重本人意願之原則得出應指定之人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之效力,及公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通知法院是否影響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