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母與長子乙同至 A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約定甲受監護宣告時,乙允為擔任監護人。後次子丙知悉此事,乃偕同甲母至 B 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甲受監護宣告時,由丙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公證,A、B 兩公證人分別於辦理公證完成後 5 日、10 日以書面通知甲住所地的法院。當甲受監護宣告時,請問法院應指定何人擔任監護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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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意定監護」制度的熟悉度,應優先聯想民法關於意定監護契約的成立要件及撤回規定。解題關鍵在於指出:公證人逾期通知法院是否影響契約效力(屬訓示規定),以及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時的法律效果(視為撤回前契約),最終依據法院尊重本人意願之原則得出應指定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