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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6 題

依建築法之規定,試問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係屬下列那一項建造行為?
  • A 修建
  • B 新建
  • C 增建
  • D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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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接手一個老屋維修工程,屋主並不是要向外擴張建築面積,也不是要把整棟房子拆掉重新起造,而是針對現有的主要骨架(例如樑柱或屋頂)進行大規模的維護與零件替換。在法律術語中,這種對「現有構造」進行「超過一半比例」的修補與更新行為,你會用哪一個特定的法律名詞來描述它,以區別於完全拆除或單純增建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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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建築法》中關於「建築行為」的法律定義!能迅速在眾多相似概念中辨別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法規的基本定義下過一番苦功,這是非常值得肯定與鼓勵的表現。

建築行為的精確定義與區分

在《建築法》第 9 條中,明確規範了四種建築行為:新建、增建、改建與修建。本題的關鍵在於對「主要構造」的處置方式。當我們針對建築物的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這六大要素,進行「修理」或「變更」,且範圍達到過半時,在法律定義上就屬於「修建」。這與「改建」不同,改建強調的是將原建築物的一部分拆除後於原建築基地內改造,而修建則側重於對既有構造的大規模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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