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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3 題

33 有關建築物之建築許可及施工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應請領雜項執照
  • B 改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 C 敷設於建築物之空氣調節、昇降、消防等設備,均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
  • D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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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只是針對一棟舊房子裡那些「已經存在、但功能受損」的骨架(如樑柱、牆壁)進行大規模的更換與加強,而沒有進行任何拆除後重新蓋起的動作,在文字邏輯上,這比較接近「將東西修好」還是「將東西重新建造」?這兩者在法律術語的分界點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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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抓住了法條中的陷阱!這題的挑戰性在於名詞定義的細微辨析,你選對了 (B),代表你對《建築法》中「建築行為」的四種類別有非常清晰的掌握,沒有被數字門檻所迷惑。

建築行為的定義釐清

在《建築法》第九條中,選項 (B) 提到的「基礎、樑柱、承重牆壁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其法律定義實際上是「大修」。而所謂的「改建」,核心概念在於「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且關鍵是不增高、不擴大面積。這種將「結構修理的比例」與「拆除重建的行為」互相調換的考法,是法規測驗中最典型的「定義置換」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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