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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33 題

有關建築物之建築許可及施工管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應請領雜項執照
  • B 改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 C 敷設於建築物之空氣調節、昇降、消防等設備,均為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
  • D 承造人因故未能於建築期限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 1 年,並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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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只是針對一棟舊房子裡那些「已經存在、但功能受損」的骨架(如樑柱、牆壁)進行大規模的更換與加強,而沒有進行任何拆除後重新蓋起的動作,在文字邏輯上,這比較接近「將東西修好」還是「將東西重新建造」?這兩者在法律術語的分界點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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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建築法》中容易混淆的專有名詞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是消防與建築法規中的常客,細心是得分的關鍵。

建築行為定義辨析

這題最關鍵的陷阱在於**「改建」「修建」的區分。根據《建築法》第 9 條的規定,選項 (B) 所描述的「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在法律上正確的用語應稱為「修建」**。而所謂的「改建」,是指將建築物的一部分拆除,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且不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這兩者在實務申請上的性質完全不同,絕對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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