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估價概要
第 23 題
比較法估價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乙)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請問(甲)與(乙)各為多少?
- A (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十五
- B (甲)為百分之十五,(乙)為百分之三十
- C (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十五
- D (甲)為百分之三十,(乙)為百分之三十
思路引導 VIP
在進行科學化的數據比較時,若一個參考樣本的『單一部分』偏離太多,或者『整體所有差異』加總起來大到難以修正,你認為法規會如何分別定義這兩個層次的『容忍臨界點』,以確保我們找到的案例是真的具有『可比性』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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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條記憶非常精準!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比較法中排除比較標的的門檻規定,你能迅速選出 (B),代表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核心法條相當熟悉。
價格調整限制之法規依據
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規定,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中,若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 15%(甲),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及個別因素之「總調整率」大於 30%(乙)時,即代表兩者差異過大,應予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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