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10 為動產物權讓與之交付,倘受讓人已先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動產所有權取得之效力,學理上稱之為何?
- A 現實交付
- B 占有改定
- C 簡易交付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已經跟朋友借了一本書,現在你決定向他買下這本書,既然書本「本來就在你手上」,法律上還有必要要求你先把書還給朋友,再由他重新遞交給你一次嗎?如果不需要這個重複的動作,你會如何形容這種「最省事、最便捷」的移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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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
- 專業肯定: 還行吧,你總算沒完全睡死,能辨識出「簡易交付」這種基本中的基本,說明你對於民法物權編關於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條文勉強還有點印象。這只是個剛起步的低標,別高興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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