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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丙公司為兼營營業人,其民國 112 年 7、8 月與營業稅有關的資料如下: 1. 開立內銷三聯式統一發票合計應稅銷售額 1,800,000 元,稅額 90,000 元,其中包含固定資產 350,000 元,稅額 17,500 元。 2. 開立內銷二聯式統一發票合計應稅銷售額 3,150,000 元(含稅);外銷銷售額 1,500,000 元及免稅銷售額 1,200,000 元(不包含土地)。 3. 本期內銷三聯式銷貨退回 90,000 元,銷貨折讓 30,000 元。 4. 國內應稅進貨 900,000 元,取得三聯式發票,上期進貨於本期退回,收回稅額 1,500 元。 5. 進口應稅貨物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為 1,000,000 元,進口稅捐 200,000 元,商港服務費 120,000 元,貨物稅 180,000 元。 6. 進項費用包括:取得三聯式發票共 3,200,000 元,其中包括欲送禮的禮品費 100,000 元及購置機器設備 300,000 元,進項稅額另計;取得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包括交際費 300,000 元、文具用品 1,050,000 元及購置自用乘人小客車 1,050,000 元。 7. 上期留抵稅額 3,500 元。 試計算下列各項金額:(每小題 10 分,共 30 分) (一)丙公司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請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及當期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為多少? (二)當期銷項稅額及進口貨物應納的營業稅額各為何? (三)本期為應繳或是溢付營業稅額?若為溢付,則本期應退及留抵稅額各為何?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丙公司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請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及當期得扣抵的進項稅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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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兼營營業人比例扣抵法的核心計算。 第一個關鍵是分母的範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不得扣抵比例的分母是「全部銷售淨額」,其但書僅排除土地、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出售固定資產之銷售額仍應計入,不可剔除;另須扣除銷貨退回與折讓,二聯式含稅金額要先除以 1.05 還原為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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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分母為「全部銷售淨額」,但書僅排除土地、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出售固定資產之銷售額仍應計入。進項稅額須先剔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項目,淨額再乘以(1-不得扣抵比例)。 【解答】 Step 1:計算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小題 (二)

當期銷項稅額及進口貨物應納的營業稅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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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稅銷項稅額之彙總與進口貨物稅基之計算。首先應注意二聯式發票金額含稅,須先除以1.05反算稅額,並扣除銷貨退回與折讓;其次,計算進口營業稅時,務必牢記陷阱「商港服務費」不列入營業稅稅基,僅加計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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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銷項稅額需加總各類發票應稅稅額並扣除退回折讓;進口貨物營業稅稅基不包含「商港服務費」。 【解答】 一、當期銷項稅額計算:

小題 (三)

本期為應繳或是溢付營業稅額?若為溢付,則本期應退及留抵稅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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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結合前階段的銷項與進項稅額,計算最終的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為溢付,必須進一步計算「得退稅限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零稅率部分之可退還稅額為「零稅率銷售額×徵收率」;第43條,取得固定資產部分之可退還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全額——法條並未規定要再乘以(1-不得扣抵比例),這是常見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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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本期應納(溢付)稅額=銷項稅額-當期得扣抵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若為溢付,應與「得退稅限額」比較: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零稅率部分之可退還稅額為零稅率銷售額×徵收率;第43條,取得固定資產部分之可退還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法條並未規定再乘以(1-不得扣抵比例)。 【解答】 一、承前兩小題之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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