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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9 題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A 酬金高於新臺幣四十萬元,有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 B 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 C 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 D 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執法機關,目的是要抓出「刻意隱匿財產來源」的壞人,你會把力氣花在「能夠清楚解釋資金來源與用途」的客戶身上,還是花在「行為詭異、拒絕露面或刻意拆分金額」的客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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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詳解:一起搞懂防制洗錢!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資訊中,精準地抓到「有正當理由」這個關鍵點,老師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這證明你對防制洗錢的觀念掌握得很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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