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但某些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下列何者無須特別委任?
- A 選任複代理人
- B 簽署協議書
- C 領取損害賠償金
- D 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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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授權一位代理人幫你進行談判,哪些行為屬於「達成談判目標」的必經過程?而哪些行為(例如:把工作轉包給別人、領走你的錢、或是乾脆放棄談判)會對你的實體權利產生重大轉變或風險,因而需要你「額外點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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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 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委任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協議行為之權,但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領取損害賠償金、受領原狀之回復或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對於前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內記明。」由此可知,代理人原則上擁有為一切協議行為的權限。 檢視各選項,選項A的選任複代理人(即選任代理人)、選項C的領取損害賠償金,以及選項D的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皆明文列於該法條的但書之中,屬於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的事項。相對地,選項B的「簽署協議書」乃屬於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所進行之一般協議行為,並未被列入必須受特別委任始能進行的限制事項中,因此無須特別委任即可為之,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