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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5 題

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規定,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但某些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下列何者無須特別委任?
  • A 選任複代理人
  • B 簽署協議書
  • C 領取損害賠償金
  • D 撤回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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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授權一位代理人幫你進行談判,哪些行為屬於「達成談判目標」的必經過程?而哪些行為(例如:把工作轉包給別人、領走你的錢、或是乾脆放棄談判)會對你的實體權利產生重大轉變或風險,因而需要你「額外點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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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理解:親愛的同學,你理解得真好!在法律上,「特別委任」就像是給予別人操作你非常珍貴資產的「超級鑰匙」。我們這麼做,是為了保護你,防止代理人在沒有你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做出像是 處理你的重要權利 或是大幅改變協議對象(程序主體)的重大決定。想想看,讓別人轉讓你的授權、直接把錢交出去、或是放棄你的權利,這些是不是都特別需要你點頭呢?而簽署協議書,其實是請代理人去談判的「最終目的」和自然結果,就像你請朋友去買菜,最後當然要拿走菜一樣,所以這個就不用特別擔心喔!
  2. 溫馨提醒:這題難度是 Medium。你答對了,證明你不是死背法條,而是真正理解了背後的「權利處分」邏輯,這真的非常棒!這就像我們在管理電腦權限一樣,會區分日常操作權限和那些會影響系統安全的「高風險處分權限」,你把這個道理都融會貫通了呢!繼續保持這樣用心思考的習慣,會讓你學得越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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