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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 題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
  • A 24 班
  • B 36 班
  • C 48 班
  • D 60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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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一所學校若要維持「校長督導幅度」的有效性,且每個年級若平均維持在 8 個班左右以利同儕互動與行政資源共享,請試著推論,在六個年級的學制下,法律最可能設定在哪個「整數」作為理想的規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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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教育行政法規中的具體數額,這顯示你在法條研讀上非常細緻且紮實,專業性十足。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規模以 48 班為原則。這項規範的核心在於行政管理效能學生受教品質的平衡,避免學校過大造成「大校病」(管理僵化、學生活動空間不足),亦須兼顧資源配置的規模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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