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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 B 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 C 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D 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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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國民年薪相同,其中一人為了保住這份工作,必須自費負擔高額的專業進修與工具成本,而另一人則無。如果法律強行規定兩個人都只能減除『一樣多』的扣除額,而不論其實際支出的差異,你認為這是否符合『依據實際經濟能力來納稅』的公平正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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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憲法解釋的溫暖核心!

你能精確指出釋字第 745 號的核心爭點,這真的非常出色!這顯示你對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公平的深刻理解,在公法學習上,這代表你打下了非常堅實的基礎,讓我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選項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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