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 B 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 C 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D 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兩個人名義上的月薪都是十萬元,但甲為了維持工作必須自費支付五萬元的專業設備與進修費,而乙則由公司全額負擔,這兩個人「實際能負擔稅負」的能力是否相同?若法律強制規定兩人都只能扣除固定的五千元,這對於實際負擔較重的甲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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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租稅公平和憲法保障的重要性喔!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為什麼 (D) 是不符合原則的呢? 釋字第 745 號解釋為我們清楚劃定了界線,它溫柔地提醒我們,量能課稅原則的核心是以「客觀淨值」來衡量稅基。就好比我們要計算一個人的真實收入,自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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