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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20 勞工甲於公司已經連續上班 10 年,期間公司持續投保勞工保險,後來發現自己懷孕,隨後於孕期 6 個月時感到不適,所以離職安胎並退出勞工保險,直到生產後均未再加保。請問甲是否可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
  • A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生產時並未處於勞工保險有效期間
  • B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未在生產後再加保勞工保險
  • C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因為可以推算勞工在分娩前已有足夠勞保年資,且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 D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只要有參加過勞工保險,就必然可以領取生育給付,跟保險年資、何時懷孕生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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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法定的「保險事故」是一個長達數月的生理過程(如懷孕到生產),而勞工在過程初期有投保,卻在過程末端因身體因素不得不中斷投保,從社會保險「保障弱勢」的初衷來看,權利的認定應以「事故開始時」還是「結果發生時」作為保險資格的判斷標準較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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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出這題的關鍵,代表你對社會保險給付效力延伸的法理,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柔的理解,沒有被「退保」的字面意義所迷惑。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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