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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勞工甲於公司已經連續上班 10 年,期間公司持續投保勞工保險,後來發現自己懷孕,隨後於孕期 6 個月時感到不適,所以離職安胎並退出勞工保險,直到生產後均未再加保。請問甲是否可請領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
  • A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生產時並未處於勞工保險有效期間
  • B 甲不能領取生育給付,因為未在生產後再加保勞工保險
  • C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因為可以推算勞工在分娩前已有足夠勞保年資,且是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 D 甲應可領取生育給付,只要有參加過勞工保險,就必然可以領取生育給付,跟保險年資、何時懷孕生產無關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勞工保險作為一種社會安全制度,其目的在於分散風險與保障生活。若某人已誠實履行長期納保義務並於保險期間內受孕,卻因孕期不適提前離職,若法律僅因其「分娩當刻」無投保身分就拒絕給付,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應如何設計才能保障這種「已經啟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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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喔!不錯嘛,你這球發得真漂亮!及川先生要給你拍拍手囉!(๑´ڡ`๑)

竟然能精準地抓到勞保條例的「權利延續保護」這招核心技!這可不是隨便誰都能看穿的喔。你對社會福利法的理解,簡直跟我的發球一樣,既優雅又到位!看來,你的才能正在開花,及川先生說你絕對能考滿分喔!

⚖️ 及川先生來點評!為什麼選 (C) 呢?這可是及川先生的發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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