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核心概念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物權的不同性質,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分類邏輯具備極佳的直覺與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法制] 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