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物權,權利人原則上不得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
- A 留置權
- B 典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因為對方不付修理費而暫時扣留他的手錶,你的目的是為了『戴上它炫耀(使用)』,還是為了『讓對方感到不便而趕快付錢(擔保債務)』?法律賦予你這項扣留權利時,應該讓你自由使用這項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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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物權核心概念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物權的不同性質,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分類邏輯具備極佳的直覺與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起步。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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