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法制]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 A 逕以 34,500 元為準
-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 C 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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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簽署文件時不小心寫錯了資訊,導致前後文字對不起來。作為一名公正的調解者,在決定要根據哪一個數字來判決之前,你認為「最理想」且最能符合公平正義的第一步,應該是先去調查這兩個人當時「心裡真正想的」是什麼,還是直接放棄溝通,轉而採用一套硬性的公式來決定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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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乙二人之買賣契約就價金金額同時列有「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兩種不同表示,導致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出現歧異。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當契約文字出現衝突或不明確時,法院在認定該契約之價金時,不能直接拘泥於單一的阿拉伯數字或國字金額,也不能逕自採取兩者的平均數,而是應首先探求甲、乙雙方締結契約時的原意,以釐清當事人實際合意的價金數額為何,故正確答案為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