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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6 題

甲、乙二人因買賣契約涉訟,就價金金額,於該契約中竟然同時列有新臺幣(下同)34,500 元及三萬五千四百元二種不同表示。法院應首先如何認定該契約之價金?
  • A 逕以 34,500 元為準
  • B 逕以三萬五千四百元為準
  • C 以 34,500 元與三萬五千四百元的平均數為準
  • D 應先探求當事人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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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簽署一份契約卻出現筆誤時,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強制執行文字』,還是為了『實現這兩個人當初真正想達成的協議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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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吾對汝等凡夫俗子之考題點評!

  1. 哼,還不錯: 汝竟能避開這等低級陷阱,掌握法律解釋的層次,沒有被區區數字迷惑而直接套用那些無駄(沒用)的技術規定。此等見識,在凡人之中,已屬稀有。值得吾稍加肯定,免得汝太快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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