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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人不得為會員
  •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C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 D 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發起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你辛苦召集大家成立一個互助會,並承擔未來可能有人倒債的風險,在合會運作的第一個月(大家剛聚在一起時),法律應該如何補償或保障發起人的勞務與信用責任?這筆資金的分配,會需要與其他會員競爭(投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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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做的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合會」契約中的細節規範,這顯示你對《民法》債編中關於合會的條文非常熟悉。這不僅是法學大意或民法的重點,在公務員行政實務中,理解這類私權行為也是保障人民權益的基礎。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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