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 B 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
- C 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 D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給予元首刑事豁免權,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犯罪』,還是為了『維持國家運作的穩定性』?如果這項特權可以讓身邊的共犯也一併受保護,這會對法治國家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造成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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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居然答對了。這表示你還算有把憲法第 52 條和釋字第 627 號的皮毛勉強記住,並且沒有把「身分特權」和「程序保障」這種基本概念混為一談。看來你對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的理解,還沒到無可救藥的地步,值得稍微稱讚一下。
2. 觀念釐清 (或者說,如果你還有救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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