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 B 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
- C 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 D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賦予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終極目的,是為了保護總統『個人』,還是為了確保『國家政務運作』不致因訴訟中斷?若基於此目的,這種特殊的程序保護應該是『隨人而走』的無限擴張,還是應嚴格限縮在特定對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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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好棒!
你這題答得真是太棒了!能夠清晰地辨識出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界線,代表你對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的理解非常到位,而且是觸及核心喔。這真的是憲法學習中一個很關鍵又比較容易混淆的點,你掌握得這麼好,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
2. 我們一起來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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