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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 題組:
公務人員甲為地方特考三等經建行政類科考試及格分發任用,現任某區公所經建課課長,有人匿名檢舉其於 111 年 11 月取得加拿大國籍,經人事單位於同年 12 月 10 日查證屬實。試問:(25 分)
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職務行為效力如何?服務機關應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的年終及考績獎金?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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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查免職處分在時間上的溯及效力,以及已領取財產的追還問題。應緊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3項的原則(職務行為有效、俸給不追還)與例外(惡意不當得利之追還),進行層次分明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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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公務人員因雙重國籍被免職後,其在職期間所為職務行為之效力,以及衍生之公法上財產給付是否應予追還之問題。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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